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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是最高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也是制定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